厦门市税务局:房屋租金变更房产税问题
日期:2019-04-08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1、我单位将某房产用于出租,与客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期间按合同约定按月收取房屋租金并缴交相应房产税。后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拟提高此前房屋租赁合同期内约定的租金金额,并按租金提价金额向该客户补收取之前月份房屋租金差额。请问我单位收取该部分租金差额是否应补缴房产税,若补缴,是否会发生滞纳金。
2、我单位将某房产用于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半年结束后一次性收取租金,请问在申报从组计征房产税时是否应将此期间内的房屋租金(实际未收到)按月分摊进行申报缴纳,若在半年租期结束收到租金后的次月进行申报是否存在税收风险?
答: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文件规定: “一、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15日。”
1、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需先做税源变更,再更正申报。2、应按租金收入按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