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人民币风险参贷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日期:2019-04-19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司向境内A银行贷款,A银行向境外B银行通过人民币风险参贷方式引进人民币资金贷给我司,假设我司支付A银行10万利息,但A银行只开8万发票给我司,另外2万A银行说是代收代付给境外B银行的,所以没法开票,请问这种情况下没票的2万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问题所述情况,若是你司向境内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应取得境内银行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