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厦门  >  厦门市税务局:风险保证金如何缴税和发票

厦门市税务局:风险保证金如何缴税和发票

09-29 我要评论

厦门市税务局:风险保证金

日期:2019-04-23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司签订了一份销售代理协议,协议约定收取代理经销商的分先保证金5万元,如果没有违约责任的话是可以全部退还的,但是如果代理经销商未在3个月内达到任务要求,5万的风险保证金我司将不予退回。  请问如果我司收取了这笔5万元风险保证金不退的话,需要开具什么样的发票给代理经销商呢 ?

答:厦门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因此,你公司向客户收取的风险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发票。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