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视同销售
日期:2019-04-22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您好!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在交房时赠送业主的大米、食用油等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你司的这种行为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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