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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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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起征点

日期:2019-04-25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到10万元

按次纳税的个人适用这个起征点吗?

答: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若为上述出租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的情况,可享受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若其他取得收入的情况,按次纳税人的个人,起征点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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