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开具租赁发票的备注详情
日期:2019-04-24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租赁发票,备注栏除了备注详细地址、租赁期,从什么时候开始不需要不强制要求备注税票号(是否有政策规定),现今的政策是否只需要备注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与租赁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因此,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上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企业也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备注栏备注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