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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法院判决补发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个税

厦门市税务局:法院判决补发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个税

日期:2019-04-25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你好!我司最近收到法院判决书,判定我司应向一已离司员工补发以前年度绩效工资,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请问上述补发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应按什么标准申报个税呢?具体相关的政策文件是什么?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若法院判决补发以前年度工资,请按具体年度月份,修改以前的个税申报表,补缴相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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