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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向股东方派驻管理人员的所得税处理

厦门市税务局:所得税

日期:2019-04-25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您好,参股子公司向股东方派驻管理人员(劳动关系在子公司),请问:工资由子公司发放,可否由子公司向用工企业(参股股东)结算,在实际用工企业列支?或直接由用工企业发放并列支?谢谢

答:1、不同法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行为,请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确认费用结算方式。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是否税前列支,请根据上述原则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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