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房产税
日期:2019-04-29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公司将房屋整体出租给另外一家公司。从租计征房产税。因为房屋包含实际可用面积和公摊面积。请问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按总的建筑面积,还是实际可用于出租面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你司房产整体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