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所得税
日期:2019-05-06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你好!我司本来准备上一套ERP系统,预付款200万,现在准备上线过程中发现不合适我司的业务需求,就换成了另外一套系统上线使用了,之前支付的200万也不能退回。请问:对于之前的200万我司作为无形资产摊销来做税前扣除可以吗?还是一定要直接做费用一次性扣除,麻烦费心解答一下,谢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建议企业根据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判定上述支出是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