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
日期:2019-04-29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司委托B生产加工批货物,客户指定一颗原材料由C提供,C违约,无法按期提供原材料,导致B采购的其他原材料成为呆料。B索赔我司,我司只能索赔C。于是C同意将我司对其的应付账款扣取B索赔金额。请问我司扣取C的这部分应付账款支付给B的这些货款金额相对应的进项发票税额需要做进项转出吗?这会涉及到资金流、票流、物流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吗?盼解答,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贵司支付B公司的违约金,应属于B公司收到的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中。B公司开具给贵司的发票,贵司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