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限制性股票解禁涉税处理
日期:2019-05-07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2017年4月4日,我司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授予股票登记日的市价为100元/股,员工支付的对价为50元/股,授予数量为1万股。
2018年4月5日,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禁,解禁当日收盘价为50元/股。
个人所得税处理: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100)/2*10000-50*10000=25万元,我司也按照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文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50-50)*10000=0元。
按照以上计算方式,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存在较大偏差,这部分所得员工已经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能否直接按照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即按25万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企业所得税处理,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