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围棋冠名费能否作为广宣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日期:2019-05-07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因为我司作为厦门智能机械展示中心的主导方,为了吸引相关行业到我司产业园租赁相关楼宇,我司冠名了去年的围棋比赛,作为品牌宣传。我司获得了赛事广播、展板等相关广告性质的宣传媒介。
请问上述冠名费能否作为广宣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