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
日期:2019-05-09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请问,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这3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例如附加税等相关税费?所对应的文件号是多少?
答:1、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等系列文件精神,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扣除实际缴交的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