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免抵退0申报
日期:2019-05-07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免抵退至2018年05月01日起取消零申报,日前税务总局发布了增量留抵退税的细则政策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其中有关于零申报的表述: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这是不是意味着生产企业又要做零申报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五条规定:“ 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