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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小贷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借款印花税

小贷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借款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2-03-13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是否属于向金融机构借款,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借款,单纯借款,未发生与融资租赁相关的业务,是否属于向金融机构借款,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印花税借款合同税目征收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省级金融办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因此,他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不需要缴印花税。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规定:“四、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企业与企业之间发生的融资租赁不能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应按"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非金融组织、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暂不贴花。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如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为避免歧义,请携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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