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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加计抵减确认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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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加计抵减确认时间问题

日期:2019-05-08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公司设立于2018年9月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5月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符合加计抵减的销售额占比50%的条件,请问适用加计抵减的时间是在什么时候?什么时候可以进行加计抵减的计提~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统称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若你司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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