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
日期:2019-05-09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司1月份出租一栋不动产,按法规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请问我司1月份的租金是否要交房产税?还是只需要对2月份及往后的租金交房产税,1月份不用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若你司是1月份月中的某一天出租房产的,该房产1月份应登记为自有自用缴纳房产税。
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因此,该房产2月份起登记为自有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