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工会专用结算凭证》抵税凭证的相关问题咨询
日期:2019-05-07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24号),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根据厦门总工会回复,福建省工会只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厦门,企业通过《工会专用结算凭证》去银行缴款给企业工会,银行在《工会专用结算凭证》上盖章,并把工会经费从企业帐户转到企业工会帐户。银行盖章的《工会专用结算凭证》即可用于抵税。
请问厦门税务局是否有关于该收据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的公告或指南,现审计事务所不认同该《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我们无法作为有效凭证进行抵税。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您可以凭借电子缴款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