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境外广告服务收入
日期:2019-05-08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司是营销推广公司,境外收到外汇广告服务收入,会开票,需要缴交什么税费?
答:企业提供广告服务,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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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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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因此,若你司提供的广告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一并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