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会展业相关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日期:2019-05-14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司是会展企业,我们举办的展会,会向参展商收取参展费用,我们会承担其在参加展会期间的食宿费用。我们理解,该部分成本与我们取得的展会收入相关,属于成本的一部分,并且已经在我们收费中包含了,所以应当作为展会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而不属于业务招待性质的费用,要按60%及年收入千分之五的限额进行税前扣除。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此外,展会期间,安保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会与安保公司签订安保合同,聘请安保人员维护展会期间安保工作,合同中约定,保安在执行安保服务期间的餐食由我们统一提供。我们理解,这部分支出也不属于为拓展业务等而招待客户的业务招待费,而是属于展会中的安保成本,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且不是业务招待费,因此,应当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我司举办收费研讨会,我们向参会者收取参会费用,该费用包括研讨会期间的茶歇/午餐费用。我们理解,该部分餐费与我们取得的收入相关,且不属于对客户的招待,而是所收取的参会费用中的一部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根据您的描述,你司举办展会及研讨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