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资产损失申报
日期:2019-05-15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对已收到的保险赔偿金额大于资产的损失的是否还需要做资产损失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你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减除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为负数,不需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