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19-05-2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你好,我司是保险企业,汽车生产企业与我司和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由汽车生产企业购买部分商业险送给购车客户,客户购车时选择所需的全部险种进行投保,并向我司交付全部保费。汽车生产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将协议中赠送的保险保费退还给客户。我司可否向汽车销售公司开具其实际购买并赠送给客户的保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客户开具其本人购买的除汽车销售公司赠送的险种外的其他保费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21
答复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问题所述情况,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