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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1年期服务费,可否分期(月)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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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年度所得税-1年期服务费,可否分期(月)确认收入

日期:2019-05-20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司自己研发系统,用户入驻本系统收取用户一年期信息技术服务费,一次性收取一年期费用的同时已开具全额增值税普票,并已申报缴纳增值税。入账时我司按12个月分期确认收入,请问我司分期确认收入的方式是否可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调整该收入(由分期确认收入调整为当前全部确认收入)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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