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1-08-27 17:20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429298):
因你单位未按期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稽处〔2020〕11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税稽罚〔2020〕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厦税稽强催〔2021〕10号),催告书主要内容为:
请你单位自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厦税稽强催〔2021〕10号)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税款26649134.43元和罚款26649134.43元。
逾期不履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20号6楼)领取《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厦税稽强催〔2021〕10号),否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