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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广告促销费可以开增值税专票吗?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广告促销费可以开增值税专票吗?

留言时间:2022-03-1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因为征收营业税,所以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流转,当前已取消营改增,商场收取的不与销售额挂钩的广告促销费(店庆等)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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