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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否准予扣除分包后的余额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否准予扣除分包后的余额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留言时间:2022-03-1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否准予扣除分包后的余额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建筑企业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以其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计算其收入总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再扣除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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