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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技术开发合同中非免税部分可否抵扣对应的进项税

技术开发合同中非免税部分可否抵扣对应的进项税

留言时间:2021-08-24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受托进行技术开发,合同在科技局备案时,材料和设备部分不免税,按技术开发开6%,请问1.不免税部分能都开专票,也就是开6%专票+免税部分的普票,2.缴纳税额部分对应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正常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第一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若不属于文件规定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则可以开具。

  第二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 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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