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名义货价能否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21-08-2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为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了一份售后回租合同,约定承租人到期后需支付一定名义货价(1元)赎回融资租赁资产,租赁期到期后,我司需要针对这个名义货价1元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承租人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发票请据实填开。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