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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承担供应商维护人员的差旅费 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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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承担供应商维护人员的差旅费 所得税税前列支

日期:2019-05-22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承担供应商维护人员的差旅费是否可以做为差旅费全额列支,还是需要计至业务招待费,按限额比例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可按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贵司该部分业务费用是否认定为业务招待费,请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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