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厦门  >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居民与非居民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居民与非居民

09-29 我要评论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居民与非居民

日期:2019-05-21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您好!请问海外总公司派来的外籍人士担任总经理职务,与厦门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预计在厦门工作5-7年,工资由厦门分公司承担,有固定租房,偶尔回国最多7天左右,这种情况按居民还是非居民缴纳个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以上情况,扣缴单位先按非居民扣税,员工在年度中间符合居民条件的,待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