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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收到派息分红如何缴税

09-29 我要评论

厦门市税务局:派息分红

日期:2019-05-21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你好,我司是上市公司,我司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有公司的股份。现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我司员工)要按什么品目申报个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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