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事项咨询
日期:2019-05-24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您好!我想咨询下,公司18年发生了重组事项,重组的结果是公司股东发生了变更,并且股东(法人)在18年的汇算清缴时选择做特殊性税务处理,那我司作为重组的标的资产,是否需要去做相应的备案?如果要,那需要哪些资料?怎么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4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请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