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投资分红收益
日期:2019-05-24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A基金公司牵头B,C公司成立一家合伙企业D(D的实际管理人是A基金公司的关联方),并通过该合伙企业D投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E,D将从E处取得的分红分配给其合伙人A,B,C.请问,A,B,C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投资于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所投资的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 因此,法人合伙人A、B、C从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