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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企业合并业务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填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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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企业合并业务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填报问题

日期:2019-05-27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您好 !我司2018年度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转入了被合并企业可弥补的亏损15万元,该亏损金额我都需要在哪些表上填报呢?另外在填报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时候,该亏损15万元填在该表格第11行第4列的时候,最终系统自动出来的结果是-15万元无法抵扣2018年度当年的盈利,请问下,为什么无法抵扣当年的盈利,而是要结转到以后年度弥补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号公告)规定,第二十六条《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57号)规定,《弥补亏损明细表》第4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5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5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亏损以负数表示。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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