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8-31 17:49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93017736P,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号35262419******2643)
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经查明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你公司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取得蓝田谷丰(厦门)石化有限公司虚开的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93448.3元,税额合计78951.7元,价税合计572400元),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并列支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构成偷税。
违法事实(二):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开具给福建省惠安县金城石化有限公司的50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48550083.57元,发票税额合计7840101.43元,价税合计56390185.00元)、开具给福建闽瀚石化有限公司的5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42885111.63元,发票税额合计6806989.87元,价税合计49,692,101.50元)、开具给厦门锭城实业有限公司的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5571526.92元,发票税额合计830152.08元,价税合计6,401,679.00元)和开具给通化(厦门)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176724.13元,发票税额合计188275.87元,价税合计1,365,000.00元)(具体发票明细详见附件列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上述108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98183446.25元,税额合计15665519.25元,价税合计113848965.5元)为虚开发票。
对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我局拟对你公司的虚开行为处以500000元的罚款,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78951.70元和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526.62元的偷税行为处1倍罚款84478.32元,合计罚款584478.32元。
因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1〕653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