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票专用章效力
留言时间:2021-08-2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请问:继续使用刻有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原发票专用章加盖发票,是否有效?
税总函〔2015〕645号规定“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如果不可使用,那是否请税务机关统一文件规定,以便纳税人在与供应商、客户、各类检查人员等沟通时可以避免争议或降低沟通成本,提高效率。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统一代码与各类机构并存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间,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过渡期后,原15位税号已失效,相应的发票专用章也无法律效力,请纳税人尽快变更为18位税号的发票专用章。已盖了旧发票章的发票,若受票方存有异议,开票方应配合重新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