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08 18:51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探科贸易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6MA345WWM4F)
因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稽处〔2021〕43号)。税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
追缴你公司骗取的退税款11840902.59元,未退税款1457860.47元不予退税。限你单位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稽处〔2021〕43号)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20号6楼)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规定进行相应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稽处〔2021〕43号)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20号6楼)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稽处〔2021〕43号),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9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08 18:50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探科贸易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6MA345WWM4F)
因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税稽罚〔2021〕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
对你单位处罚款11840902.59元,限你单位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税稽罚〔2021〕4号)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20号6楼)将上述罚款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税稽罚〔2021〕4号)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20号6楼)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税稽罚〔2021〕4号),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9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08 18:16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全民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6302875945H):
因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税稽罚〔2021〕3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
对你单位处罚款25427907.73元,限你单位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税稽罚〔2021〕38号)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20号6楼)将上述罚款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税稽罚〔2021〕38号)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20号6楼)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税稽罚〔2021〕38号),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9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08 18:15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全民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6302875945H)
因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稽处〔2021〕40号)。税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
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25427907.73元、未退税款908162.99元不予退税,限你单位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稽处〔2021〕40号)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20号6楼)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规定进行相应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稽处〔2021〕40号)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20号6楼)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稽处〔2021〕40号),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