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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若不属于预收款方式的销售,则不需要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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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预交的问题

日期:2019-10-25

来源: 厦门市税务局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我司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若已竣工备案,且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同时前期预售的商品房也已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统一办理了交楼手续。但仍有部分商品房尚未销售。

那我司后续销售的商品房收到的房款,若在收款当天根据收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9%税率的发票)给客户,是否还需要预交3%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若后续销售的商品房收取预收款的,仍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若不属于预收款方式的销售,则不需要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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