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印花税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日期:2019-11-05
问:请问报关港杂费用是否要缴纳印花税,如果不需要的话,同一份合同中同时包含运输费用和港杂费用无法进项拆分,是否合同主要是运输费则需要全部缴纳印花税,如果合同主要是港杂费用则全部不用缴纳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印花税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由于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未列举报关港杂费相关的服务项目,故报关港杂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该企业所签合同在分别列示两种经济事项的基础上,应分别计算,只对货物运输费用的部分,按货物运输合同上记载运输费用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