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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增量留抵退税对应附加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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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增量留抵退税对应附加税扣除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日期:2019-11-06

问:我司于10月份,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申请了增值税增量退税。

根据财税〔2018〕80号的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问题1:我司应该是可以享受此条政策?问题2:那对于三项附加税如何扣除?是先申报再申请退税,还是在申报的时候直接按应纳税额-退税金额进行申报。如果是第二种方式,退税金额大于申报金额,是在下一期再继续抵减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纳税人在申报时,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当期申报从计税依据未扣除完的增值税部分,允许在下期申报扣除,直至完全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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