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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加速折旧的问题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加速折旧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2-03-1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2020年度,我公司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法。2021年度,该房屋建筑物部分用来出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我公司将出租的房屋建筑物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成本法核算。请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建筑物可能沿续2020年的折旧政策,采用加速折旧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符合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才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固定资产,不能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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