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培训费
留言时间:2021-11-03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1、员工培训费取得专票,进项是否可以扣除?
2、聘请外部讲师给员工培训发生的住宿费用,进项能否扣除?谢谢!
专票符合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五条允许扣除规定,员工培训与福利不同,不在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列举的不得扣除的范围,那是否可以判断员工培训可以扣除?
同理,老师的费用为培训发生,是否也可以理解为非员工福利,并及业务招待无关?属于培训费的一部分?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发票,如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