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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与费用如何正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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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与费用如何正确填报

日期:2019-11-13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单位系社会团体,收入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会费(开的是财政票据),另一部分是与企业一样的需要缴税的业务(开的是税务发票)。在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时候,其收入和费用应如何分开填报才算正确?

关于收入,目前你们给出的答复有两种:

1、12366说:开具财政发票的收入应填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那么前提是否要先做备案?还是可以直接把开具财政票据的收入填进该栏?

2、办税厅给我的答复是:开具财政发票的这块收入不需填报,也不报成本费用。这样对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才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请补充具体收入的业务行为,以便准备答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其中(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如实填写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如实填写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第五条规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第六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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