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发票跨年能否列支?
日期:2019-11-14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新成立公司所发生的一些费用,成立当年取得发票抬头为新公司名称的票据,但是开票当年度子公司账户没有资金所以当年未报销列支,能否跨到隔年可以再予以报销列支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公司发生的费用,若是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应在发生的当年度,凭合法有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