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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

投资收益

留言时间:2021-11-0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请问:这里的投资收益指的是什么?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里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转让所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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