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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没有发票的5台电脑所形成的折旧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捐赠

留言时间:2021-11-19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A公司收到非关联方B公司捐赠的5台电脑,捐赠方B没有提供发票。A收到捐赠的电脑后,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营业外收入”,其中“营业外收入”已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这没有发票的5台电脑所形成的折旧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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