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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2019年8月热点】 退休以后再任职后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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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2019年8月热点】 退休以后再任职后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9-08-13

来源:厦门税务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个人退休再任职,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所属层级:全国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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