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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

09-29 我要评论

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

留言时间:2019-12-30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从事商业地产业务,将盖好的房屋出租给租户经营。现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如果与其中一家租户,由收取固定租金,改为我司以房产投资联营(仅用此租户现在租赁的位置投资联营,其他租户仍按原方式收取),对方负责实际经营、招商、开票、洽谈等各项业务,最后我们双方按原先确定的比例根据净利润进行分红。1、这是否可以算为: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房产税是否可以由原来的从租改为从价?2、后期分红是否可按利润分配免税?3、对于此种情况是否有相关规定,因为我们是为基于更好的合作所以有调整方式,对于这些判断主要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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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的规定:“一、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你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分红,若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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