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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公司业务用车不足,私车公用,员工与公司已签订租车合同,并代开车辆租金发票,车辆的维修费、保险费、保养

09-29 我要评论

公司业务用车不足,私车公用,员工与公司已签订租车合同,并代开车辆租金发票,车辆的维修费、保险费、保养

留言时间:2019-12-28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业务用车不足,私车公用,员工与公司已签订租车合同,并代开车辆租金发票,车辆的维修费、保险费、保养费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对因租赁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如租赁费、油费、停车费等。租车期间发生的保险费,即使车辆没有出租也发生,不属于因租赁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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